服务热线:
028-86270956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1
13056665988
咨询热线2
028-86270956
返回上一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2009-12-23 17:09   
分享到:
来源 : 四川演出网
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 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 国家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一、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鼓励到农村、工矿企业演出和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演出。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信息
用户留言
本站签约客户或签约商品的留言,将在24小时内得到企业用户的回复或电话联系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留言内容 : 
精彩推荐
    暂无推荐


二维码扫一扫

二维码扫一扫关注我们